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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是杀人罪《中西医肿瘤30年临症笔谈》

更新时间:2014-5-25 22:07:58 来源:本站 作者:张华 可选字体【

“安乐死”是杀人罪

从“安乐死”出现在世界上开始,就一直存在着持对立意见的两派,支持者和反对者都走向两个极端,而不存在中间派。反对者说“安乐死”是无辜杀人、是谋杀;支持者认为“安乐死”是人类调节和控制死亡状态的高尚选择。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euthanasia,原意为安逸死亡快乐死亡无痛苦死亡特别是用来指在不可救药的或病危患者自己的要求下,所采取的引起或加速其死亡的措施。――《牛津法律大词典》

“安乐死”有被动安乐死和主动安乐死,被动安乐死就是当患绝症的的病人处于弥留之际,任何治疗都是浪费精力和增加病人的痛苦,此时停止药物和器械,换上良好的护理措施,让病人得到安息,减少病人的痛苦。主动安乐死则包括:病人自愿选择,由自己或别人执行;病人不自愿,而由医生决定采取的医疗行为。

所以,“安乐死”含有以下含义:根据垂死病人的要求,停止毫无希望的救治,听任其死亡;根据病人的要求,用仁慈的方法助其死亡;在垂死病人无法表达意愿的情况下,基于病人的利益或其他原因(家属要求和经济原因),用仁慈的方法将其致死。

为了使“安乐死”不被扩大而成为滥用,安乐死必须有以下特征:“安乐死”必须以病人的疾病在当时的条件下确实无法救冶、而且疾病已到晚期,病人痛苦不堪为前提;“安乐死”是出于对病人的同情和帮助,出于对病人死亡极力和个人尊严的尊重,人为地干预他人生命的一种行为;“安乐死”必须有别于其他类型的死亡,尤其必须有别于他杀。

在一年的全国高教自学考试中,有一场护理伦理学考试,最后一道题目的大意是:有一位甲状腺癌症患者,三年前施行过一次切除手术,第二次发作,又进行切除手术,第三次发作后,患者神志非常清醒,只因呼吸困难而非常痛苦,患者要求施行主动安乐死,并立下遗嘱。这道题给了四个备选答案:

A是进行紧急手术;B是被动安乐死;C是主动安乐死;D是患者病情自然转归。

结果,有53%的考生选择了C主动安乐死,25%的考生选择了B被动安乐死,选择答案AD的考生各占余下的一半。也就是说,选择安乐死的考生占到近八成。

由于我国没有对“安乐死”立法,法律界对于死亡的定义也有争议,“安乐死”其实并不安乐。看看国内“安乐死”的实例:

四川省汉中人王明成不忍心已到肝癌晚期的母亲夏素文受病痛折磨,请求医院为母亲实施了“安乐死”。随后,他和执行“安乐死”的医生蒲连升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杀人罪逮捕并判刑。这是我国首例“安乐死”案。

17年后,王明成患胃癌晚期,在病痛的折磨下,王明成向医院提出“安乐死”的书面请求,想和当年母亲一样,早日结束痛苦。医院明确表示,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可能为他实行“安乐死”。 王明成只能靠注射杜冷丁减缓疼痛,于是向医生提出“出院回家”,医生同意了。

我国“安乐死”没有立法,若立法实行安乐死,牵涉到法学、医学、伦理、道德等领域的相关问题,关键还在于违背了《宪法》的规定,属于犯法行为。

对任何未经法律处死的生命,人为地加以结束,不管实行安乐死是自愿与否,实际上是对生存权的剥夺,而生存权是《宪法》直接保护的权利。

“安乐死”的争论是社会舆论永远的热门话题。是否推行安乐死,法学界、医学界乃至国际社会争论已久,至今尚无定论。

人民网综合消息:200241日,荷兰安乐死法律正式生效,从这一天起,荷兰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承认安乐死合法的国家。安乐死终于有了名份,首个安乐死合法国家诞生了。荷兰承认安乐死合法,这一事件的影响超越了国界,国际社会褒贬不一,反对的声音仍然占多数。

英国一桩“安乐死”公案震惊全球:英国男子斯蒂芬,不忍看到癌症晚期的母亲瓦莱丽忍受病痛折磨,在母亲的强烈要求下终于将她送到瑞士一家自杀诊所实施了安乐死。然而这名英国男子甫一回国即被逮捕,英国警方以犯有协助自杀罪嫌疑对其立案侦查。

“想安乐死,到荷兰去!”靠,能够到荷兰去,还用得着安乐死?!

然而,有报道称,荷兰许多安乐死病人是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死去的,安乐死实际成了变相杀人的工具。德国格丁根大学的调查结果显示,荷兰7000起“安乐死”案例当中,不少人并非出于自愿,而是由医师和家属配合,背着病人做出了对其实施“安乐死”的决定。这种“非情愿的安乐死”比例高达41%,其中11%在死前仍神志清醒,完全有能力自主做出选择。不过,这时已经没有人再顾虑相关法案的规定,尊重病人的意见。

为逃避这种变相被家属和医生合法谋杀的命运,老年病人特别是癌症病人,开始向周边国家逃亡,离开祖国,到周边国家的医院治疗癌症。也是,蝼蚁尚且惜生,人又怎么会想死?!癌症病人也一样,没人会想死的。

如同痛苦地死亡一样,“安乐死”也不是一个轻松的话题。安乐死合法化所带来的弊端及风险远远大于它的益处。安乐死不仅仅是一个医学名词,它是哲学问题,是法律问题,是伦理问题,是经济问题,更是社会问题,并不能企图通过立法来解决。

对我国来说,还有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安乐死为我国传统文化与伦理道德所不容,与社会主义医德相悖,与医疗保障水平还不高的状况不相应。另外,我国实施安乐死的社会道德水平还不具备。实施安乐死还可能限制医学科学的发展和进步。

临床常常可以见到,患者死因不是因为癌症本身造成,而是由于不恰当的杀伤性治疗所致。不恰当地对中晚期病人进行大剂量放、化疗,会导致虚弱的生命更加垂危。医生却对病人热情过了头,让一个即将离世的病人还躺在手术台上,加重病人的痛苦,这样只会病人寻求安乐死

欧洲芬兰曾对3000多名要求安乐死的患者作调查,50%是因为患病后没有尊严、没有工作、样子变丑、缺乏关心才选择安乐死,另有46%则因无法克服疼痛的折磨。

国内一些调查也证实了癌症病人“安乐死”的想法源自一是无法解除的痛苦;二是对家庭和社会的经济负担。如果我们能改善医疗手段,减轻他们的痛苦,病人就不会热衷“安乐死”了。结论是,姑息治疗能减少病人的安乐死念头。

所以,与其热衷于炒作“安乐死”,促成“安乐死”变成合法的杀人工具,还不如为晚期癌症病人做点实事:倡导姑息治疗理念,拒绝过度医疗,减少病人痛苦。

在目前的法律下,“安乐死”是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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