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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常见药价管制五种模式

更新时间:2006-10-17 10:15:29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可选字体【
发达国家常见药价管制五种模式
 
药品的价格管制是发达国家药品政策的主要内容之一。价格管制的形式主要有定价管制、比较定价、参考定价、利润控制与强制削价。由于不同形式定价的自由度是不同的,反映了各国政府对药品价格的管制强度。

  定价管制:

  法国、瑞典、意大利和西班牙等国采用严厉的药品价格管制政策,对新药的定价以及上市药品价格的上涨均采取严格的管制。

  由于采用严格的药品价格管制政策,这些国家的药品价格水平低于欧共体的平均价格,造成这些国家与邻近国家对药品成本补偿水平的差异,刺激了药品的进口与再销售,最终影响了药品的供求关系和价格;另一方面药品的低价格打击了制药公司从事研究开发的积极性,并由此影响了药品出口。这些后果促使部分国家逐步改变药品的定价体制,如西班牙转向实施英国模式的药品利润控制,意大利转变为比较定价法,瑞典则转变为参考定价体系。

  比较定价:

  在爱尔兰,制药公司与政府签订协议要求与英国药品价格相联系,最近则采用新的药品比较定价法,用五个北欧国家的药品价格加权平均来决定本国的药品价格。

  1984年以前葡萄牙规定药品价格不得超过西班牙、意大利等五个国家的平均价格,84年以后规定药品价格不得超过这五国中的最低者。因此在欧共体国家中葡萄牙的药品价格水平是较低的。意大利新的药品定价体系是与英、法、德和西班牙的平均价格水平相联系的。

  参考定价:

  参考定价体系是保险机构为一组疗效相同或相近的药品设定一个参考价格。制药公司可以自主决定药品的上市价格及其涨跌。保险公司只为病人支付每种药品的参考价格,病人配药时需要支付药品实际价格高于参考价格的部分。

  实行参考定价的国家主要有德国、荷兰、新西兰和瑞典(1993年以后)等。各国制定参考价格的方法是不同的,德国和荷兰是以同组药品的平均价格作为参考价格。新西兰是以同组药品的最低价格作为参考价格,而瑞典则以同组药品的最低价格加10%作为其参考价格。新上市的创新药品不属于参考价体系。

  利润控制:

  英国和西班牙是欧洲两个控制制药公司利润率的国家。西班牙采用药品成本加成定价法的同时,进一步限制制药公司的利润率为12%~18%。英国则以利润控制代替药品价格的管制,允许制药公司自行制定药品价格,只要求制药公司销售给国家卫生服务体系的药品利润率(投资回报率)保持在17%~21%之间。

  强制削价:

  发达国家也常采取全国强制削价的政策来控制药品费用,如法国、德国、英国和日本。法国有一套与药品消费量相联系的价格削减方案,当价格昂贵的药品在财务上威胁到药品的全面补偿时,药品的预算价格就被削减,削减幅度在3%。

  从价格管制政策的结果看,采取直接控制国家的药品价格法比采取间接控制国家的药品价格法药品价格水平为低,如法国、葡萄牙、西班牙和意大利的药品价格水平低于欧共体的平均水平,而荷兰、英国、爱尔兰和德国的药品价格水平相对较高。总体上欧共体国家药品价格水平比采取市场定价的美国为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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