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病人的权利和义务
病人与医生的关系本来就是“同一战壕的战友”的关系,起码也是“友军”,共同的敌人是“癌症”。但“亲兄弟,明算帐”,当此法律意识、维权意识高涨,彼此之间的关系和职责要理理清楚,才方便协同作战。
医生、医院和病人,事实上是“三方博弈”的关系,在对待共同的“敌人”――疾病方面,方向和目标是一致的。但世界上就没有永久的敌人,也没有永久的朋友,涉及到经济利益,医生、医院和病人,就成了“三方博弈”的关系,处理不当,甚至就是利益之争的“死对头”的关系。
看病前的“病人须知”:
病人五个明白:明白所患疾病;明白应作检查项目;明白疾病的治疗方法;明白病情转化;明白疾病的预防和愈后注意事项。
病人五个知道:知道就医时的权利;知道相关的诊疗程序和规章制度;知道特殊检查和手术应履行的手续;知道诊疗项目;知道医疗纠纷应依法解决的程序。
病人的八项权利: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享有获得公民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得到其就诊医院等级相应的医疗技术水平的服务权益);享有得到及时抢救的权利;享有对自己疾病的知情权;享有了解医疗费用的权利;享有隐私权和对自己疾病的保密权;享有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得到受到损害的赔偿权利。
相比之下,国外的医患之间的法律关系比较明确,总体上在医患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公民权利关系。而在病人治疗期间,较为强调医生的专业权威,认为医生具有独立的、自主的权利。这是由医生职业的严肃性和医术的科学性决定的。在诊治过程中,采用什么治疗方法,用什么药物,需作什么检查、是否手术等都属于医生权利范围内的事,只能由医生自主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