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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医疗服务的特殊性 [转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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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医疗服务的特殊性 [转帖]
如何看待医疗服务的特殊性
——借双慧眼看《条例》
陆铁琳  (2002.05.25)……1版
  
  
  被媒体称为“十年磨一剑”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一出台,可
谓“一石激起千层浪”。十年间给予该《条例》持续关注的媒体倾力
报道;医务界则普遍感到,责任和风险更大,压力也更大了。如何看
待这种压力?在近期召开的几个座谈会、研讨会上,记者经常听到来
自各方的“专业提醒”———如何看待医疗服务当中的特殊性。
  压力:法律法规公平性怎么体现
  提醒:从与法律衔接看《条例》
  北京某大医院院长问:“我们现在只能按计划经济时的价格收诊
疗服务费,发生了医疗事故却要按市场标准来赔偿。”他举例说:“
按照《条例》,一个只花了1元挂号费的患者,和花了几万元治疗费
的患者一样,出了医疗事故,医院都赔几十万元。合理吗?”
  诸如这样的问题还有:赔偿金为什么上不封顶?为什么要加入精
神损害抚慰金?为什么要让患者自愿选择解决医疗事故纠纷途径,造
成患者动不动就告医院?《条例》的一些具体规定是否充分考虑了医
疗活动的特殊规律?对于医务人员来说,法律法规的公平性怎么体现?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革新解释说,现在普遍认同的是,医
患关系从本质上讲是民事法律关系,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调整范围。医疗事故的处理应当与《民法通则》相衔接。《条例》是
一部行政法规,它上面还有《民法》、《民事诉讼法》,它的条款不
能和法律规定相违背。按照民法精神,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了损害,就
该赔偿公民实际损失。患者花多少诊疗费不是赔偿的标准。
  她举例说,在交通事故赔偿中,被侵权者不会因为是购买了1元
钱的公共汽车票还是花了几十元打车而得到不同的赔偿金。刘革新说,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各项条文必须与国家法律衔接,医院不可能以
任何理由要求特殊照顾。
  压力:担心事故处理没有准
  提醒:从立法目的看《条例》
  按照原来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各地对医疗事故的补偿金额
不一。一般说来,造成患者死亡的医疗事故也只补偿6000~8000元。
而在司法实践中,医疗事故赔偿数额却不断攀升,如“湖北双胞胎”
一案创下了近300万元的判赔纪录。医务界希望《条例》能给各方一
个“有准儿”的说法。
  卫生部官员解释说,原来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有许多地方与
整个法律环境脱节。法院在解决医疗事故纠纷时,有的按照《民法通
则》来判赔,有的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判赔。《办法》在鉴定
程序上与法律的不适应,也使得法院在受理医疗事故诉讼的时候,常
常不采用卫生行政部门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果,而重新组织鉴定。
原来的《办法》在医疗事故处理中成为一个摆设,法院在办案时只能
绕开这个办法。现在出台的《条例》就是要给医患双方、卫生行政部
门、法院一个可以遵循、可操作的,能同时维护医患双方利益的法规。
在这个意义上,《条例》的出台本身就是一种进步。
  压力:《条例》是否加大职业风险
  提醒:高风险与事故没有必然联系
  北京一位医学专家谈到,随着三项改革的推进,尤其是公众医药
费自付部分的增加等原因造成的诸多矛盾,往往会集中地指向医院,
医院难免“替人受过”。他说:“医务人员日子已经不太好过了。《
条例》在这种状况下出台,医生会承受更大的职业风险。”
  一些医生强调,医疗工作同其他工作不一样,因为它面对的是人。
有一个国内外较为一致的数字:医疗误诊率是30%。对这个数字,了
解的患者并不多。还有医务人员担心患者会变得更加挑剔,搞不好什
么都要告,从而让医务人员工作缺乏创造力,不敢承担责任。
  一些圈外人士则认为,医务人员要区分两个概念:一是高风险与
事故之间并不存在必然联系,不是因为有风险因素就有理由出事故;
出了事故,还要区分是风险带来的结果还是其他原因造成的后果。二
是高风险是对医患双方而言的。患者承担的是诊断治疗不确定而可能
发生的病情恶化、残疾甚至死亡等“健康风险”,医生承担的是经主
观努力却难以达到预期目的的“职业风险”。
  他们还提出,《条例》对于防范医疗事故的发生作出了明确规定,
要求医疗机构必须严格遵守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设立质量监控部
门,制定防范和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等。这都可以从机制上减轻医生
的职业风险。
  压力:《条例》是否忽视医务人员的权益
  提醒:加强“患者权益”意识和自身法律意识
  《条例》出台后,大众媒体普遍为患者权利的增加而叫好。比如,
患者可以复印部分病历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有保障等。与此同时,
《条例》对病历的书写、证据的保存、病案的管理、医务人员的告知
义务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如医务人员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
和医疗风险,没有按规定书写和保管病历等,将受到相应处分。医务
人员觉得对自己的限制多了、处罚多了。
  有关专家说,其实,《条例》中有许多明确维护医务人员权益的
条款。在“总则”第一条就明确:“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
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
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五十九条还规定“以医
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资料,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
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医
务人员对《条例》的不理解,一方面是由于有关方面对此宣传不够,
另一方面也可以看出医务人员甚至是一些医疗机构管理者的法律知识
还很欠缺。从医患双方在医疗纠纷中的表现来看,医务人员的法制意
识明显低于患者。加强法律学习,积极地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是医务界的又一当务之急。中国医师协会会长殷大奎认为,医务人员
在过去的计划经济模式下形成了以自我为中心、以治疗为中心、以疾
病为中心、以个体为中心的观念,这种观念必须转变为以病人为中心、
以人为本的观念。有了这种转变,对于《条例》的意义就会有全面的
认识和理解。
  专业人士指出,《条例》是为了整合和规范医患矛盾而产生的,
是法制化进程中的必然产物。虽然医疗行业有高风险高技术含量的特
殊性,但也必须遵循市场经济的普遍规律,过分强调医疗行业的特殊
性就会游离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环境之外。缓解《条例》出台带给
医务人员的压力的关键,是摆正医疗行业特殊性与社会大环境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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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7-3 0:3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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