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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访药品试药人 受试者曾被称"实验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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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访药品试药人 受试者曾被称"实验品"
探访药品试药人 受试者曾被称"实验品"
 (2003年2月26日 10:48:46 大洋论坛)  
 

  大洋网讯 试药人大致可分为四种类型:一是健康人,二是病人,三是以身试药的研究者,四是受骗者。

  【个案】

  患病的受试者曾被称“实验品”

  21日下午,记者按约来到武昌珞狮路荣泰小区试药人朱秉昶(化名)的家里。

  朱秉昶是因为患胃癌在某医院住院治疗期间接受过试药。他告诉记者:“虽然试药者本人都是在自愿的情况下进行,但大多数试药者都不愿曝光,一方面是隐私问题;另外,人们在情感上很难接受人体实验。曾有人在听说我试药后,私下称我为‘实验品’。医院会替试药人保密,在试药档案中我的名字都是使用代号。”

  朱秉昶在试药人的类型中属于第二类,即病人,目前,他仍靠大量药物和放化疗来控制病情。他说,之所以当试药人,一是可以拿一些报酬,二是指望给疾病治疗带来转机。

  去年9月,在他住院期间,有医生和他商量是否愿意接受免费新药治疗,结果遭全家人反对。但朱秉昶考虑到自身的经济条件,妻子下岗,父母多病,孩子上学等等,而自己一千多元的月收入太少,才决定试药。

  据朱介绍,试药的程序,首先是医院对其进行免费体检,体检合格后取得试药资格,然后医院和他签署知情同意书,告知实验的目的、手段、利益冲突及可能产生的风险、不适和好处等。如观察期间出现不良反应,经证实是该药所致,医院会免费治疗。若是其他原因所致,医院将帮助病人用药,但药费由病人自理。

  药是厂家免费提供的,经过初期试验,具有较好的疗效,相关专家也给了他很细致的照顾,并派专人记录病情的进展情况。目前,新药已给他的病带来了转机。

  最后,朱秉昶向记者出示了协议书,上面写着:“本人自愿试药,并愿承担所有风险。”

  试药亟待立法规范

  “试药人”在卫生法学界的专有名词叫“受试者”——即人体实验中的实验对象。

  关于人体实验一般容易在大众中产生误区,认为凡是人体实验就是不人道的,事实并非如此。人体实验是基础理论研究和动物实验之后和临床应用之前的必经阶段,是药品或其他医学科研手段在大规模应用到患者身上之前必须先小规模地在受试者身上做试验,以决定是否能进入临床试验,直至进入市场。

  据了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临床试验一般分三期:第一期是在健康人身上证实其安全性;二、三期是用于病人。一般来说,二期临床试验的病例数量不得少于200例,三期的数量不得少于400例。

  从总体上说,人体实验是件有意义的事情,但在人体实验中经常会发生不人道的现象,其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主要是知情同意、实验中对受试者的保护和意外伤害的赔偿等问题。另外,我国在人体实验方面实验者本身的头脑中还没有形成规范的意识,体现在临床中经常发生未告知并未经患者本人同意便在采血或其他体液时顺便多取一些的现象。

  遗憾的是,我国现在还没有人体实验方面专门的法律,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有所述及。如第26条第2款规定: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属同意。法律责任一章中也有所涉及,即第37条第8款规定“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治疗的,依据情节追究法律责任。”

  在部委规章层次上有1997年7月23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议会通过的《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规范的第三章是关于受试者权益保障的内容。

  记者在查阅《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时得知,所有以人为对象的研究必须“公正”、“尊重人格”、“力求使受试者最大限度受益和尽可能避免伤害”;受试者参加试验应是自愿的,而且在试验的任何阶段有权随时退出试验而不会遭到歧视或报复,其医疗待遇与权益不受影响;受试者经充分和详细解释试验的情况下获得知情同意书。申办者应对临床试验中发生与试验相关的损害或死亡的受试者提供保险,承担治疗的经济补偿,也应向研究者提供法律上与经济上的担保,但由医疗事故所致者除外。(《北京青年周刊》丛亚丽)

  【各方看法】

  市卫生局:试药值得肯定

  武钢医院的张医生说:“试药过程中有企业行为,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是一个商业行为。事实上,往往是在病人久治未愈的情况下,医生才推荐病人试药。”

  武汉市卫生局党办主任孙先生向记者表示,在试药之前厂家必须要有相应的临床试药的批件。对于试药这种做法,国外很早就已开始,并且是公开向社会招募。国内如今也有类似做法,是值得肯定的(例如,据《北京日报》报道,2002年8月,北京中日友好医院在国内首次公开向社会征招试药人。)。对于武汉市某些医院的做法,卫生局是赞同的。涉“试”人员需要有一种为医学献身的精神。

  医生:试药风险来自个体差异

  武汉军工总医院党办主任杨建国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能够进行临床试验的新药,均已完成了动物实验、毒性实验等临床前的环节,药物的疗效和安全性已证明了90%以上,因此试药人的安全系数是相当高的。自愿试药者所承担的最大风险是来自个体差异,试药除了对年龄、身体状况有限制外,同时对病症也有严格要求。

  厂商:谈试药讳莫如深

  记者在对三家制药企业和四家医院的采访中发现,作为多数制药厂商以及医生,谈起试药大都讳莫如深。由于各方面条件的局限及伦理道德上的考虑,这个话题在公开场合始终保持低调,在三天时间里,记者的采访就屡屡受阻。但是,从新药的研制和开发的角度来看,制药厂商和医院对临床试药人的需求量相当大。(武汉晨报 策划/戴子昂 文/记者孔超 实习生田果 摄影/吕宗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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