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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和对待举证责任倒置 [转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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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和对待举证责任倒置 [转帖]
正确认识和对待举证责任倒置
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纠纷专业委员会主任 北京华炜律师事务所主任     陈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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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应就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这是对于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定。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则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即属此类(有关报道见本报2002年4月11日3版——编者)。
    公平和正义是司法审判工作应遵循的根本原则,也是医患双方共同期望的结果,而不仅仅是患者的要求。诉讼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实现,必须借助于公平的司法审判程序,而举证责任的分配则是其重要组成部分。不应否认,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中,医患双方的诉讼地位实际上是不平等的,如果仅仅因为患者在诉讼过程中的弱势地位而使其承受败诉的法律后果,确有违公平与正义之主旨。据笔者了解,目前许多国家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均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应当注意的是,该司法解释实际上过分地加重了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因为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被告只要证明其没有过错即可免责。但是,该司法解释在要求医疗机构证明其没有过错的同时,还要求其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这是非常不合理的。同时,该司法解释混淆了正常医疗行为与违法医疗行为之间的区别,因为正常的医疗行为亦可能对患者造成损害的后果。
    既然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举证责任倒置是必要的,同时又是不可避免的,那么如何正确面对这一问题就成为临床医师应当考虑的问题。笔者认为,作为临床医师应当首先认识到这一举证原则适用的必要性和强制性,适用该原则的主旨并不像人们所想像的那样,并非有意针对医师或医疗机构,因为作为医师本人来说,也会有患病的那一天,也很有可能会遇到医疗纠纷(笔者就曾处理过多起原告为医务人员的医疗纠纷案件)。公平和正义是人们普遍追求的目的。其次,临床医师应当认识到,只要在为患者诊断和治疗过程中,严格遵守了法律、法规和卫生部颁布的部门规章、操作常规和规范,即医务人员没有医疗过错,那么在诉讼过程中就会处于不败之地。追究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民事责任的前提是医疗过错的存在,如果没有医疗过错,即使出现损害后果也不会承担责任,如医疗意外、难以避免的并发症、无过错输血等情况。为此,卫生部近期已委托中华医学会制订各临床科室相应的诊疗常规和规范,这是一项人们以往没有注意到其重要性的系统工程,对于保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另外,临床医师应加强尊重患者权利的意识。在患者所享有的各项权利中,知情同意权是其中最重要的一项权利,新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此加以了特别的规定。《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在医务人员如实告知的情况下,患者或家属具有相对的选择权,即可同意治疗或拒绝治疗。应当引起注意的是,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不仅仅是对患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更重要的是可以减少医务人员的执业风险,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很多,同时也是难以避免的,医患之间的理解与沟通是最重要的解决方法之一,单纯回避矛盾或片面强调维权并不能达到相应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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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6-23 18:3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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