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癌症患者请注意 麻醉药专用卡九月换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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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出台新的《癌症患者申办麻醉药品专用卡的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新《规定》旨在提高癌症患者的生活质量,充分满足癌症疼痛患者对麻醉药品的需要,防止麻醉药品流入非法渠道。
新《规定》实施后,卫生部1994年发布的《癌症病人申领麻醉药品专用卡的规定》同时废止。
新《规定》指出,开具麻醉药品的执业医师应遵循癌症“三阶梯” 止痛指导原则,充分满足患者镇痛需求,同时要严格掌握药品适应症,遵守“专用卡”管理规定。在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应建立完整的存档病历,详细记录患者病情、疼痛控制情况、药品的名称和数量。麻醉药品注射剂处方一次不超过3日用量,麻醉药品控(缓)释制剂处方一次不超过15日用量,其他剂型的麻醉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7日用量。使用注射剂或贴剂的患者再次取药时,须交回空安瓿或用过的贴剂。
新的“专用卡”由县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核发,亦可由县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核发。“专用卡”只供非住院患者使用,有效期为两个月。到期需继续使用的,可申办更换新卡。异地诊治的癌症患者也可以在异地申办“专用卡”。其他危重患者(如艾滋病、截瘫病患者等)需使用麻醉药品止痛时,也可按新规定申领“专用卡”。
与以往规定不同的是,新《规定》要求申办“专用卡”时,癌症患者或代办“专用卡”的亲属或监护人要签署“癌症患者使用麻醉药品专用卡知情同意书”。
《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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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出台新的《癌症患者申办麻醉药品专用卡的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新《规定》旨在提高癌症患者的生活质量,充分满足癌症疼痛患者对麻醉药品的需要,防止麻醉药品流入非法渠道。
新《规定》实施后,卫生部1994年发布的《癌症病人申领麻醉药品专用卡的规定》同时废止。
新《规定》指出,开具麻醉药品的执业医师应遵循癌症“三阶梯” 止痛指导原则,充分满足患者镇痛需求,同时要严格掌握药品适应症,遵守“专用卡”管理规定。在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应建立完整的存档病历,详细记录患者病情、疼痛控制情况、药品的名称和数量。麻醉药品注射剂处方一次不超过3日用量,麻醉药品控(缓)释制剂处方一次不超过15日用量,其他剂型的麻醉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7日用量。使用注射剂或贴剂的患者再次取药时,须交回空安瓿或用过的贴剂。
新的“专用卡”由县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核发,亦可由县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核发。“专用卡”只供非住院患者使用,有效期为两个月。到期需继续使用的,可申办更换新卡。异地诊治的癌症患者也可以在异地申办“专用卡”。其他危重患者(如艾滋病、截瘫病患者等)需使用麻醉药品止痛时,也可按新规定申领“专用卡”。
与以往规定不同的是,新《规定》要求申办“专用卡”时,癌症患者或代办“专用卡”的亲属或监护人要签署“癌症患者使用麻醉药品专用卡知情同意书”。
《健康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