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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客人
--  发布时间:2002-7-3 0: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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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倒置影响深远

黄清华  (2002.03.19)……2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

法释【2001】33号,简称《若干规定》)将于4月1日起施行。该民事

证据新规则必将对医疗过错侵权诉讼产生深刻影响。

                 强化了医疗机构的举证义务

  《若干规定》对医疗侵权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这是因为医患

双方在实力上的显著差异,决定了医患双方已处于事实上的不平等地

位。如果程序上再让患者处于不利地位,这无异于堵住了患者维权的

法律途径。学术界早已主张医疗过错侵权诉讼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

证明规则和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近年来,审判实务上也确有接受这

一观点的实践。新规则正是这一观点和实践的规范化总结。新的举证

责任分配规则实施后,意味着医疗机构将分担部分医疗风险,特别是

损害原因无法查明的那部分医疗风险将由医疗机构承担。而按现行规

则,这样的医疗风险,法院一般裁判由患者自己承担。从司法实践的

角度来看,损害原因无法查明的讼案是少见的,故将这部分医疗风险

转移给医疗机构承担,一般并不会影响医疗机构的经营,也符合依法

保护弱势群体的理念,是实现社会公平的具体途径。

                    医学文献的证据作用

  《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根据法律规

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四)

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五)已为仲裁机

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

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笔者认为,具体在医疗过错侵权诉讼中,符合

下列情况的医学文献应可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

  ⑴国家药典资料及卫生行政部门、中华医学会组织编写的《诊疗

常规》或《诊疗规范》等技术规范,应可作为判定医疗行为是否存在

技术过错的证据使用。

  ⑵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所确立的医疗卫生制度,

可作为评定医疗行为是否有责任过错(或违章过错)的证据使用。

  ⑶医学教材,如果是国家卫生部规划(统编)的本科教材,且其

中记载的方法、观点是医学界公认的,而非少数人或个别人的见解,

也应作为评定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的证据使用。

  ⑷我国其他权威的医学文献,如《实用内科学》、《实用外科学》

、《实用妇产科学》等所记载的观点和方法,如诉争双方无异议,也

应作为判定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的证据使用。

  除上述医学文献的其它资料,如果当事人不能证明该资料记载的

观点、方法为医学界所公认,一般不应作为证据使用。

                鉴定人出庭有利于客观评价

  根据《若干规定》第47、59、60条的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

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对于鉴定意见及结论,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证,确因特殊原

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经法

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鉴定人发问。上述程序规则对于医疗过失侵权

诉讼具有重要价值,有利于客观评价鉴定意见及结论的真实性、关联

性、合法性,以及证明力有无和证明力大小,从而深刻影响诉讼结果。

按现行规则,医疗事故鉴定意见及结论作为法院认定案情事实的主要

依据,由于程序上没有规定鉴定人有出庭接受质询的义务,对鉴定结

论的质证仅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往往流于形式。在少数案件中,法庭

也曾通知鉴定人到庭接受质证,试图查明鉴定的准确性,但鉴定人往

往不予到庭,法庭也无可奈何,以致造成鉴定意见及结论一经作出,

即在事实上成为医疗过失侵权诉讼的关键证据,尽管该鉴定存在明显

瑕疵甚至不公,法庭也很难不予采信鉴定意见及结论。

               专家证人出庭直接挑战鉴定结论

  《若干规定》第6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

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审判人

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经人民法院

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案件中的问题

进行对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员进行询问。”这就是

审判实践中常说的专家证人出庭。这一新规则的实施是对鉴定结论的

直接挑战。第一,部分案件可径直通过专家证人在法庭上就案件所涉

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而无须再委托鉴定。第二,一方申请出庭的专家

证人对鉴定人的询问,意味着对鉴定意见和结论提出有抗辩力的质疑,

这有助于法庭对鉴定意见和结论的理性判断,确保鉴定公正。